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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章程

(经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英文译名 China Good Agri-Products Development &Service Association

    CGA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团结和组织包括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技术推广、教学、科研、管理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服务;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方针服务;为提高农产品质量服务,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提高优质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服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综合大楼403室。电话:65521348,邮编:100020,传真:655213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行业协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对优质农产品事业的有关政策,调查研究行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现状、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对策方面的参考意见。

(二)       综合服务。即为全国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的基地建设、项目开发、综合加工、商品营销、市场策划等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指导、评估论证、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三)       业务培训。即全力支持优质农产品开发系统的人力资源建设。积极推进与先进发达国家的人才流动、人才培训与智力合作,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当前主要任务是培植一支业务素质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和具有国际化眼光的企业家队伍和中高级行业管理队伍。发挥我国地大物博的自然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四)       展览展示。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广我国的名特优新农副产品,逐步树立我国优质农产品的良好形象,引导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树立市场观念和全球化意识。推进实施我国优质农产品的名牌产品战略,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产销见面会、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等多种形式,逐步地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的影响和市场占有率。

(五)       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优质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度、完善和实施,对一些重点农副产品实施规范化的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和质量监控,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我国优质农产品开发的生产加工标准纳入国际轨道,更好地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的对外输出。

(六)       信息交流与刊物编辑。收集国际国内优质农产品开发的各类信息,充分了解与分析国际市场优质农产品开发的发展动态,引导协会会员共同交流开发服务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心得体会。发布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形势报告、国内外市场预测等研究报告,编辑发行行业性指导信息刊物。

(七)       国际合作。加强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科技、教学、推广、开发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院所的沟通和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八)  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具有三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当于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研究工作者和农业管理工作者;热心优质农产品开发事业,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相关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的相当于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和涉农企业人员;在农产品开发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具有农艺师(技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员,以及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科技示范户和农民。

(五)       单位会员:政府兴办的各级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机构;农业科研、教育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与优质农产品开发有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上述要求进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应会员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专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结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种财务状况;

(五)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 审议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授权秘书处吸收企业入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等处理;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审议通过全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兼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推荐。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上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是所在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理事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其它非常设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上的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依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会员代表有权提议修改章程,修改内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